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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区油车路沿街破墙开门被强制封闭(案例分析)
(2008-7-31)
案情介绍:
  6月7日晚11点,西窑7弄4幢103室住户在油车路沿街立面的墙体上破墙开门,装上卷帘门准备改作商业用途。虽是下班时间,接到110联动的报案后,三名执法人员马上赴现场踏勘,并责令其停工。十二点半,执法人员制止施工后离开现场。凌晨一点,再次接到众群举报,称103室住户又开始动工了!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现场,督促当事人清理作业工具,并于早上上班后来执法大队接受处理。6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勘验,发出限期封门通知书,责令其恢复原状。到期后,执法局作出强制封门决定,但当事人在强制封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执行。
案例分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九条,未经规划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物上开门、开窗,影响城市景观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西窑7弄4幢103室业主,在未取得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主干道临街建筑物上破墙开门,并在执法人员制止后再次施工,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无视法律、法规强行作业,这一点从其不在白天施工,而选在半夜三更破墙便可看出。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需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行为人在期限内逾期不拆除的,由执法局组织强行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西窑7弄的当事人在限期封门以及强制封门的规定限期内,既未自行恢复原状,也未委托执法局雇请拆违公司封门,按照法律程序,执法局必须对其采取强制封门处置。
案件处理:
  6月13日,强制封门的规定期满,执法人员依法对西窑7弄4幢103室破墙开门一案予以强制执行,拆除了新装的卷帘门,重新砌起了砖墙,将沿街立面恢复原状。


                                     
(来源:吴江市城市管理局 史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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