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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
(2008-2-26)
为进一步做好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努力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民政、公安、城管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管理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其向苏州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在本市街道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苏州市救助管理站,并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   二、被护送至救助管理站的人员,有近亲属的,凭合法有效证件领回。其余的由救助管理站在核实姓名、住址及身份后,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或者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逾期不领(接)回的,由民政部门护送回原住所地。

       三、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管理中,发现在观前、石路、南门、火车站、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等繁华街区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务活动场所、交通要道有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劝其离开。对不听劝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四、对强讨恶要、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流浪乞讨人员及幕后操纵教唆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qibin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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