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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 (2008-2-26)/-->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机关,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公开,是指市城管局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本部门或向本机关内部公示的行为。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当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政务信息公开按公开范围分为三种:
1.向社会和公众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局机关处室及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市城管中长期发展规划;当年主要工作计划;行政审批事项及操作规程;行政执法操作规程;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电话;其它。
2.向全市城管部门内部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进度情况;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及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城管部门年度考核、评优、表彰奖励情况;其它。
3.向本局机关内部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机关管理制度;机关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机关公务员及执法队员招考、录用情况;年度考核、评优、表彰奖励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报销规定;其它。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
向社会和公众应当公开的信息,在中国苏州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和市城管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向全市城管部门内部应当公开的信息,在市城管局门户网站或办公自动化系统上予以公开;向本局机关内部应当公开的信息,在市城管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内网上予以公开。此外,三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还可根据公开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1.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2.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电子大屏幕、电子触摸屏;
3.政务公开办事指南手册;
4.新闻发布会或其它会议;
5.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管部门实际,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向社会、部门内部或个人公开:
1.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公开后会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直接影响案件办理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五、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1.局机关各处室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2.处室将需要公开的具体内容,报局办公室对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3.向社会公开的的信息,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向本部门和机关内部公开的信息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予以公开。
4.各处室应按照规定的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开。其中,通过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城管门户网站及新闻媒体公开的信息交由局信息管理处发布。
5.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各处室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6.对依申请公开事项,在收到公民申请后,首先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如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可中止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六、政务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
市城市管理局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各处室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局监察室负责本局的政务信息公开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与机关内部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qibin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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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技术支持:名城苏州网
市容环境投诉:65180681 执法风纪投诉:65180665 政策法规咨询:65180682 地址:相王路188号 电子邮箱:szcgxx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