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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店招店牌设置管理规定(试行)
(2008-2-26)
苏州市市区店招店牌设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设置店招店牌,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店招店牌,是指企业和个人为了经营服务或自身形象需要,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的挂牌式广告、墙面广告、漏空字体、屋顶广告、垂直灯箱以及在道路两侧设置的独立式指示标牌等定着型户外广告。

    第四条 设置店招店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设计)要求,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3、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

    4、店招店牌应当由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5、店招店牌设施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6、鼓励经营企业和个人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店招店牌。

    第五条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广告的一般规定

    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广告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米,并实行一店一牌制,不得多层设置;

    2、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挂牌式广告;单层平屋顶建筑可设置挂牌式广告,但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高度不超过1.2米;

    3、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挂牌式广告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4、建筑物连续界面上的挂牌式广告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当统一有序;同一建筑物相邻挂牌式广告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

    5、挂牌式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口的采光、通风和造成光污染;

    6、挂牌式广告形式、色彩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 企业墙面广告的一般规定

    在不影响建筑风貌的基础上酌情设置,严格控制。

    1、三层以下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墙面广告;

    2、墙面广告高度不得超过檐顶高度,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3、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可局部设置幕墙广告,画面、色彩应当与建筑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

    第七条 在建筑物墙面上设置漏空字体的一般规定

     沿街建筑物除大楼冠名外,一般不宜设置漏空字体。

    1、二层以下建筑物墙面原则上不得设置漏空字体;

    2、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简称的漏空字体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处(含大楼冠名),且布局及规格应与建筑物相适应。

    3、漏空字体的色彩宜采用深色(企业的统一标识除外),或采用金色、银色钛金字体。

    4、漏空字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配置街景灯光(如霓虹灯、灯箱字、发光字体等),但电线、镇流器等应当隐蔽处理。

    第八条 屋顶广告的一般规定(古城以外)

    1、二层以下建筑不得设置屋顶广告;

    2、三层(含三层)以上,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屋顶上广告牌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建筑高度的1/4;

    3、高度24米—50米建筑的屋顶上广告牌牌面高度根据视角等情况确定;

    4、高度50米以上建筑的屋顶不得设置底板式广告牌,设置本单位名称的字牌广告应当采用漏空形式;

    5、屋顶广告支架应当进行隐蔽处理;

    6、屋顶广告形式应当与建筑形式相适应。

    第九条 垂直灯箱设置的一般规定

     1、市区商业街沿线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允许设置垂直灯箱,形式以霓虹灯为主,不得设置喷绘布形式灯箱。

    2、每幢建筑物上垂直灯箱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二块;

    3、垂直于建筑物的广告,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四层以下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超出6米,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超出9米;

    4、垂直灯箱的顶部不得超出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灯箱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不得超过1.5米,同时支架应当予以隐蔽处理;

    5、垂直灯箱形式、色彩应与建筑物相适应。

    第十条 独立式指示标牌设置的一般规定

    1、独立式指示标牌应当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化设置,高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城市道路路幅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指示标牌。

    2、城市道路两侧支巷口有条件设置独立式指示标牌的,内部多个单位应当一并考虑,统一设计。

    3、独立式指示标牌的形式、色彩应与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适应, 原则上不得设置灯箱式指示标牌。

    第十一条 古城内及古城外传统风貌地区店招店牌的特殊规定

    古城内及古城外传统风貌地区的店招店牌应当满足上述有关规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物上各类户外广告总面积最大表示率为20%(广告表示率=广告总面积/广告所在壁面面积);

    2、古城内及古城外传统风貌控制区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传统屋檐、挂落、花格、栏杆或其它特色装饰细部;

    4、二层传统形式建筑上原则不设垂直于建筑立面的广告;

    5、制作广告的主体材料不得使用不锈钢、钛金板等易产生光污染的发光材质。

    6、平江历史街区、拙政园历史街区、怡园历史街区、山塘街历史街区以及古典园林、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可设置少量店牌、店招和指示牌,形式宜采用牌匾、幌子、灯笼及漏空字牌等形式,色彩以冷色调为主,不得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同时应当符合上述1—5规定;

    7、盘门传统风貌地区、十全街传统风貌地区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从严控制广告的数量和形式,广告的色彩以冷色调为主,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应与建筑物相协调,同时应当符合上述1—5规定;

    8、观前街传统风貌地区店招店牌应与建筑物相协调,垂直于建筑物的店招店牌应采用灯笼、旗幡等形式,色彩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应与建筑物相协调,同时应当符合上述1—5规定;

    9、一般商业区和商业街道,店招店牌形式应与建筑物相协调,以形成统一、有序的街道景观,并以霓虹灯招牌形式为主,色彩不宜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局部采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相应减少广告面积,同时应当符合上述1—5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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