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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展,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1998年我市建成了国家卫生城市,如何巩固创建成果,落实长效管理被提上议事日程。我市又相继建成了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旅游城市、文明城市,正努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文化强市,并向最适宜人居城市的目标攀登,这不但要加快城市的建设,还必须加强城市的管理。国家《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为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市委、市政府决定积极争取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其目的就是要加大城市依法管理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管理在理念、体制、机制上的创新。

 
 

  2001年2月10日市委第七次常委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上报。3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批准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3月30日省政府法制办也发出通知,同意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市委第30次常委会、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这次国务院批准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范围是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务院法制办批复中规定的职责范围,根据我市目前实际情况,制定了《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月20日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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