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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案由 |
管理依据 |
法律责任 |
处罚规定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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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节 |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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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责任人未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
未按标准履 行市容环卫 责任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
100-300 300-500 50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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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以上或拒不改正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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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 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 |
擅自搭建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
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干元以下的罚款 |
5平方米以下 5-20平方米 20-50平方米 50平方米以上 |
300-1000 500-1500 1000-2000 15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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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未拆除的 |
提高一个级次处罚 (最高不超过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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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 共场地堆放物料 |
乱堆乱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
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占地5平方米以下 5-10平方米 10-20平方米 20平方米以上 |
100-300 200-500 300-800 5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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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未清理的 |
提高一个级次处罚 (最高不超过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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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
擅自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装盛器具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立即改正的 重复第一次 重复第二次 重复三次以上 |
不予罚款 20--50 50—150 15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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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店外占道 经营/作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可以暂扣经营、作业的工具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立即改正的 第二次 第三次 四次及以上 |
不予罚款 100-300 300-400 4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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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 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
乱刻画涂写、 张贴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清除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5张(处)以下 6-10张(处) lO张(处)以上 |
100-200 150-350 3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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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 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 |
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乱扔废弃物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纠正违法 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地区 |
2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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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街道和 重点地区 |
5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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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乱倒垃圾、粪便 |
乱倒垃圾 /粪便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地区 |
5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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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街道和 重点地区 |
10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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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服务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 |
收旧/车辆清洗/车辆维修/饮食污染环境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纠正违法 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以上 |
50-lOO 100-150 15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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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
乱倒/任意排放/任意遗弃有毒有害垃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以上 |
50-100 lOO-150 15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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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焚烧树叶/垃圾废弃物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
责令纠正违法 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地区 |
2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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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街道和 重点地区 |
5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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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
擅自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 |
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罚款 |
按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 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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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 |
饲养宠物/信鸽污染环境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地区 |
20-l5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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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街道和 重点地区 |
5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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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
施工现场未设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污染 环境 |
lO平方米以下 10-20平方米 20平方米以上 |
500-1500 1000-2500 20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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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卫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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